2015年1月14日,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包括了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、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、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、加强组织实施等几个方面,旨在通过积极培育可持续的商业模式,创新投资运营机制,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,强化市场监管和服务,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,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。
《意见》确立了“坚持排污者付费、市场化运作、政府引导推动”的基本原则和“到2020年,环境公用设施、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要取得显著进展,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,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。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,高效、优质、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;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,涌现一批技术能力强、运营管理水平高、综合信用好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。”的主要目标。
《意见》提出,一是要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。在城镇污水、垃圾处理设施领域,采取特许经营、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,通过资产租赁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。对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环境整治,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。二是要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,在工业园区、重点行业积极培育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、新业态,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,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。三是要从扩大市场规模、加快创新发展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、规范市场秩序、完善监管体系等方面,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环境。
在政策支持方面,《意见》从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和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。具体包括,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,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;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,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,研究推进能效贷款、绿色金融租赁、碳金融产品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;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,在贷款额度、贷款利率、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;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,上市融资、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。
《意见》强调,要加强组织实施,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。国务院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,抓紧制定各项配套制度和政策。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,健全工作机制,制定推行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细则。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,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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